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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被耽搁 多出的租金该由谁支付?

上周,《法制晚报·北京家居》接到了一位白先生的投诉电话。白先生称自己和家人现在正花着高额的租金居住在朝阳区的棕榈泉公寓。“这是我们临时租的房子,房钱原本是支付到4月底的,现在因为装修的进度被耽搁了,我不得不再多支付半个月的房钱,而这半个月的房钱就将近1万元。”白先生说。
 
  2008年4月,白先生在北京一家知名的家居卖场看上了一款门。由于设计风格新颖,白先生一家对这个门的做工及样式都觉得非常喜欢。于是,稍作考虑之后,白先生在卖场订下了五个门。当时,卖场承诺白先生将于4月23日进行上门安装。

  安装当天,白先生发现送来的5个门中有2个门都出现了锁孔高出十几厘米,锁孔与门不符的情况。当时,卖场的安装人员也发现了这个问题,并跟白先生商量立即将门拿回厂家重做,下次安装的日期则在五一过后。但是,白先生认为,如果门在五一之后才能安上,踢脚线的安装和家具的进场则都将延后,这样势必影响到装修的进程,原定的完工日期也将随之推后。“因为门的问题而使完工延迟了半个月,这半个月多支出的房费是否应该由这家卖场来承担呢?”白先生提出疑问。

  律师看法:(特邀律师:北京市天坛律师事务所王骞律师)

  1. 对于本案,如果在调查核实后确实因为门的问题而导致了装修延迟,则白先生可以要求卖场承担因其提供不符合标准的商品而导致白先生遭受损失的赔偿责任。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因此,在本案中,白先生从卖场中购买、使用其中的2个门时,因门的问题导致安装不能及时完成,进而影响到装修的整体进程,并且导致白先生在原有基础上需要多支付1万元的房屋租金。该损失是由于白先生在消费过程中厂家的原因而导致的,所以白先生可以要求厂家对给其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白先生可以选择和解、调解、诉讼等方式维护其合法权益。

  4. 律师提示: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切记要向经营者索取消费凭证,以证明与经营者之间存在消费行为,为日后权益受侵害维权保存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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