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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合同不分“定金”“订金” 一字之差损失千元

  本报讯(记者 李强 通讯员 李婕)近日,市民李女士购买了市区某小区的一套商品房。由于急于居住,她找到一家装饰公司进行装修设计,并交了1000元定金。后来,李女士想改用其他装修公司,但在要求第一家装修公司退钱时才发现,因当初签订合同时对“定金”和“订金”认识不清,让她白白损失了1000元钱。

  据李女士介绍,她找到第一家装修公司时,工作人员建议她先预付1000元,如果设计满意,开始装修时后再付余下的款项。李女士觉得建议可行,就与装饰公司签订了合同,并当场交了1000元定金。一个星期后,她又看中了另一家装修公司的样板房,遂向第一家装修公司说明情况,想要回1000元定金。但工作人员告诉她,这1000元钱是定金,她就是打官司也要不回来。

  环翠区消协工作人员介绍,如今,市民在购买一些大额商品时,商家往往要求消费者先交付一部分预付款,然而由于不少消费者分不清“订金”和“定金”,常常因这一字之差而陷入商家设置的陷阱。两者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却有很大区别:“定金”受担保法保护,它是法定的担保形式之一,是作为履行合同的担保。即给付定金的一方当事人如果不履行合同义务,则无权要求对方返还定金。而接受定金的一方当事人如果不履行合同义务,则要双倍返还定金。“订金”属于预付款,它的效力只取决于双方约定。一般而言,如果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消费者交付“订金”后又反悔的,商家应该退还。

  从法律角度而言,李女士所交付的是“定金”,所以她无权要回这1000元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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