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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改商”要住户签名?冇咁易!(图)

小区里进驻公司,很多业主担心原本宁静的生活受影响。

  刚花了165万元在佛山市中心买了套二手住宅的成先生现在进退两难。他本想买了这套房子改为办公室,装修公司也已经出了设计图,正准备装修,但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时却碰到麻烦。

  按规定,他必须取得所在住宅楼大多数住户签名才能获得居委会证明得以“住改商”。据了解,不单是成先生遇到这样的情况,近段时间想要“住改商”在民宅内办公的人,很多都碰了一鼻子灰。

  文/记者翁晓鹏、欧阳媚峰图/记者陈枫

  典型个案

  165万元购房住改商遇难题

  想获住户签名几乎不可能

  成先生告诉记者,因为员工数量增加,想找一间大一点的办公室。他原来准备买写字楼,但发现佛山的写字楼资源比较稀缺,而且价格不菲。

  165万元购房住改商

  他经过调查发现,写字楼的单价都在1万元/平方米以上,使用成本也相当高,物业管理费大多5元/平方米以上。300平方米左右的办公室,总价起码得300多万元,一个月的物业管理费等杂费加起来差不多2000元,所以他只好放弃了买写字楼的想法。

  近段时间他通过中介公司买下了这套位于市中心某广场楼上的住宅单位,总费用约165万元。因为这套复式单位是住宅装修,所以他付完首付后,就找装修公司重新设计,准备改装成写字楼。

  工商变更地址遇门槛

  出乎他意料之外的是:工商营业执照的办理地址变更的过程中,工商局告知他,住宅要改成商业用途的话,需要居委会出具的证明才行,而居委会要求他必须提供这套住宅所在楼大多数的住户签名才能开证明。

  对于完全不认识业主的他来说,这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他告诉记者,他此前也在这个广场附近买了一套比较小的住宅用来办公的,约在2000年前后,那时候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很简单,只要提供房产证即可,所以他没有想到,现在变得如此困难。

  记者调查

  噪音、治安、占用公共资源成通病

  大多业主不愿与公司为邻

  记者走访发现,佛山住宅商用的情况是比较普遍的,东建世纪广场附近、流行前线附近等几个人流比较大、交通比较便利的区域,大多数的小区内都存在住宅商用的情况,尤其是市中心的一些电梯住宅,更是受到中小公司的青睐。

  季华商圈是目前佛山最繁华的一个商圈之一,有不少的公司就选择在季华商圈内的居民住宅内办公。记者也采访了几个小区的部分居民,发现有三大主要原因导致业主不愿意和公司做邻居,分别是噪音、治安、占用公共资源。家住华远大厦的费先生告诉记者,“自从隔壁租给一家外贸公司后,经常半夜电话响,‘午夜铃声’搞得我们睡眠质量一直不好。”

  治安则是另一个让不少业主有担心的部分。“一些公司经常有访客,不明身份的流动人口一多,我们居住安全问题就很操心了。”月亮湾的马女士对于住宅商用,抵触情绪也是比较明显的。

  侨都大厦的业主黄先生则表示,一家公司的人数比普通住户要多出许多,那么在电梯等公共资源的使用当中,肯定会侵占了其他住户的利益的。比如在上下班高峰期,按照住宅配置设置的电梯,显然不能很好地满足这么多人的需要。

  部门说法

  能否住改商需经利害业主同意

  佛山市工商部门的相关人士告诉记者,关于“住改商”的政策曾经产生过几次变动,依据的标准也有所变化。根据最新文件,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9年2月6日出台的粤府办20099号文件——《广东省政府关于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

  该意见明确指出,为了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放宽经营场所要求,允许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注册,具体凭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以及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办理。

  该人士还告诉记者,“住改商”一直是存在着争议性的话题,不少资本并不雄厚的个体工商户为了节约办公成本,还有一些想自己创业的大学生,都会选择在住宅楼内办公,但是住改商同时也引发了包括噪音、安全等不少的问题,引来业主投诉。

  今年省政府出台了粤府办20099号文件,对于“住改商”问题作出了合理的限制,对于规范企业办公和维护居民的利益来说,取到了一个较好的平衡点。

  律师意见

  业主认定与“住改商”有矛盾

  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李进认为,政府出台相关政策的原因是为了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工作,但是“住改商”多少还是会对小区业主的利益产生一些影响的,如果让他们来决定住宅能否改成商用的话,会存在着一些自相矛盾的地方。

  他告诉记者,“住改商”主要牵涉到的是“相邻权”的问题,不同的商业类型对于住户的影响是有不同的。比如用来开设一些不需要对外接待的公司,这样的公司对于社区的影响较小;还有比如在住宅区做饮食的,就牵涉到废气、废水、噪音以及环保等方面的问题,牵涉到业主的数量更多;还有一些在小区内开设商场,就有大量的人流进入小区,涉及到治安等问题。

  李进建议,相关部门对“利害关系的业主”的认定进一步细化,区分不同的公司类型,采取不同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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