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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一、高层建筑防火类别的界定
   1.一类高层建筑是指:
   (1)高级住宅,以及19层和19层以上的普通住宅;
   (2)重要公建,包括医院、高级旅馆、藏书100万册以上的图书馆及书库,以及重要的办公、科研、档案楼;
   (3)省(含计划单列市)级以上的广电建筑、电力调度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
   (4)高度超过50m的一般公建;
   (5)每层面积超过1000m2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
   (6)每层面积超过1500m2的商住楼。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二、建筑物的耐火等级
   (一)建筑物的耐火等级按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的不同分为4级。新建的永久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一般不应低于二级,故应重点掌握一、二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的有关防火规定。
   (二)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构件除二级吊顶可采用难燃材料外,其余全部应为非燃烧体。
   (三)钢材的耐火极限仅为0.25h,用于一、二级建筑时必须增加防火保护层(吊顶除外)。
   (四)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的耐火极限取决于保护层厚度。预应力钢筋混凝土构件耐火极限仅为普通钢筋混凝土构件的1/2左右,在一级耐火建筑中要注意增加保护层厚度.各种砌体墙与混凝土墙耐火性能很好,可作防火墙用;承重砌体的耐火极限较非承重砌体有很大降低。
   (五)一类高层建筑和地下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其他建筑可为二级。
汽车库一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2000m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三、总图布置
   (一)防火间距
   1.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一般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与三、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防火间距分别为7m和9m。
   2.高层建筑主体之间不应小于13m,主体与裙房之间不应小于9m,裙房与裙房之间不应小于6m。
   3.两栋建筑相邻,较高一面为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较低一面为防火墙,其屋顶承重构件耐火极限不低于1h且不设天窗时,防火间距不应低于3.5m,对于高层建筑则不宜小于4m。
   4.数座成组布置的6层以下住宅,总占地面积不大于2500m2时,组内建筑间距不小于4m。
   5.一、二级汽车库之间以及车库与一、二级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l0rn。
   6.停车场的汽车宜分组停放,每组停车的数量不宜超过50辆,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二)其他总图规定
   1、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室外疏散小巷宽度不应小于3m。
   2、高层主体底部至少有一长边或1/4周长不应布置高5m以上、深4m以上的裙房,且此范围内必须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口。
   3、为方便消防车从城市道路进人街区内开展消防作业,沿街建筑不宜过长,以保证消防车车道的间距不大于160m。当建筑物沿街部分的长度大于150m,或总长度大于220m时,应设置穿过建筑物底部的消防车道。此外,沿街建筑的底部还应设置间距不大于80m的人行通道,以方便街区内人员的紧急疏散。
   4、高层建筑四周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如有困难,可沿高层建筑的两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四、建筑布置
   (一)托幼的儿童用房及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不应设在4层及4层以上或地下、半地下建筑内。
   (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设在首层和二、三层,并宜靠外墙布置,不应设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和尽端;当设于地下时,不应在地下二层及其以下,且其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不应大于10m,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00m2,并设自动报警、灭火系统和防、排烟设施。
   (三)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应设在一、二、三层;当必须设在其他楼层时,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400m2,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幕布、窗帘应采用经阻燃处理的织物,并必须设置自动报警和灭火系统。
   (四)地下商店不宜设置在地下三层及其以下,且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应有防、排烟设施;当地下商店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时,应采用防火墙分隔,且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
   (五)消防控制室应设在首层或地下一层,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隔墙和1.5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并应邻近直通地面的安全出入口;消防控制室可设置在值班室、变配电室等房间内。
   (六)高层建筑内设置燃油、燃气锅炉房或油浸变压器室时,其锅炉的总蒸发量不应超过6t,且单台锅炉蒸发量不应超过2t,变压器总容量不应超过1260kVA,单台容量不应超过630kVA;此类设施不应与人员密集场所贴邻,并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隔墙和1.5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隔墙上的门用甲级防火门;锅炉房、变压器室应布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并应设直接对外的安全出口;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m的防火挑檐;变压器下应设事故储油设施,油浸电路设备室应设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应设置自动报警、灭火系统;人防工程内不得设置油浸电力变压器和其他油浸电气设备。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五、安全疏散
   (一)安全出口的个数
   1.建筑物每个防火分区、一个楼层、一个大房间以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安全出口数不应少于2个。
   2.建筑规模较小、使用人数较少,可以只设一个安全出口的例外情况:
   (1)一个房间面积不超过60m2,且人数不超过50人时,可设一个门。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托幼除外):非高层建筑中,由最远一点到房门口直线距离不超过14m,且人数不超过80人,高层建筑中,面积不超过75n/时;可以只设一个净宽不小于1.4m的外开门.
   (2)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地下室、半地下室的房间面积不大于50m2,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0人时;可设一个门。
   (3)二、三层建筑(医疗托幼除外)一、二级耐火,每层面积不大于500m2,二、三层人数和不超过100人时,可设一个疏散楼梯。
   (4)塔式住宅:9层及其以下,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500m2,可设一个楼梯;10至18层,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大于650m2,且设有一座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时,可设一个安全出口。
   (5)非高层的单元式宿舍,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人数不超过30人,可设一个楼梯。
   (6)单元式住宅,一般只有一座楼梯和安全出口。但超过6层时,各单元楼梯均应通到平屋顶,且从第十层起每层相邻单元应设有连通阳台或凹廊。7至9层的单元式住宅,如户门用乙级防火门时,楼梯可不通至屋顶。
   (7)相邻两个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上开有防火门时,两个防火分区可各自设一个安全出口,而将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在高层建筑中,此项规定的适用前提是,这两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之和不超过一个防火分区允许最大面积的1.4倍。
   3.观众厅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剧院、电影院、礼堂观众厅每个安全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250人,容纳人数超过2000人时,其超过2000人的部分,每个安全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400人。体育馆观众厅每个安全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宜超过400-700人,规模较小时取值宜接近下限,规模较大时取值宜接近上限。
   4.面积不大于500m2的地下、半地下室,人数不超过30人时,其垂直金属梯可作为第二安全出口。多个防火分区时,可利用防火墙上通往相邻分区的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防火分区必须有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5.人防地下室每个防火分区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建筑面积不大于500m2,且室内地坪与室外出入口地面高差不大于l0rn,容纳人数不大于10人的防火分区,当设有直通地面的竖井金属梯时,可只设一个安全出口或一个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防火门。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2,且经常停留人数不大于3人的防火分区,可只设一个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防火门;改建工程的防火分区,可设置不少于两个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防火门,但应设置在不同方向,且相邻防火分区安全出口的设置必须符合规范。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经常停留的人数不超过15人时,可只设一个疏散出口。
   6.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或通往相邻防火分区的防火门,宜按不同方向分散设置,受条件限制而只能设在同一方向时,两个出口间距不应小于5m。
   7.每座高层建筑通向屋顶的楼梯不宜少于2个,且不应穿越其他房间,门应向屋顶方向开启。
   8.汽车库人员安全出口与汽车疏散出口应分开设置。每个防火分区人员安全出口不少于2个,但同一时间的人数不超过25人以及Ⅳ类汽车库可只设一个。
   9.汽车疏散口不少于2个,但Ⅳ类汽车库、设双车道的Ⅲ类地上汽车库以及设双车道且停车数少于100辆的地下汽车库可设1个。两个汽车疏散口间距不应小于l0m,毗邻设置时用防火隔墙隔开。
   10.停车50辆以上的停车场,汽车疏散出口不应少于2个。



   (二)安全疏散距离
   1.非高层建筑(一、二级耐火、封闭楼梯间)
   (1)双向疏散时:托幼25m,医疗、学校35m,其他40m。
   (2)袋形走道时:托幼、医疗20m。学校、其他22m。
   (3)开敞外廊时增加5m,设自动喷淋时加25%。
   (4)非封闭楼梯间时,双向疏散减5m,袋形走道减2m。
   (5)楼梯底层应设直接对外的出口,层数不超过4层时,可将对外出口布置在离楼梯间不超过15m处。
   (6)任何情况下,房间最远点到房门的距离不应超过袋形走道时的规定最大疏散距离,即20~22m。
   (7)地下车库疏散距离不大于45m,自动喷淋时不大于60m;底层车库疏散距离不大于60m.
   2、高层和地下建筑
   (1)双向疏散时:医院病房部分24m,教学楼、旅馆、展览楼、医院其他部分30m,其他40m。
   (2)袋形走道时:医院病房部分12m,教学楼、旅馆、展览楼、医院其他部分15m,其他20m。
   (3)地上人员集中的大厅(观众厅、展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阅览室等)内在一点到最近疏散口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30m;其他房间不宜超过15m。
   (三)疏散宽度
   1、各类民用建筑底层疏散外门、楼梯、走道的各自总宽度应按规范规定的疏散宽度指标计算确定。楼梯按每层人数计算总宽,底层外门按最大层人数计总宽。疏散走道和楼梯的最小宽度不应小于1.1m,不超过6层的单元式住宅中一边设栏杆的疏散楼梯最小宽度可为1.0m。
   2.人员密集场所观众厅内疏散走道宽度按通过人数0.6m/每100人计算,最小净宽1m,边走道不宜小于0.8m。观众厅疏散门不应设门槛,宽度不应小于1.4m,紧靠门口1.4m范围内不应设踏步。门必须外开。
   3.高层建筑的疏散宽度,每100人不小于1m,底层外门按人数最多一层计。
外门最小宽度:住宅1.1m,医院1.3m,其他1.2m。
走道最小宽度:单面走道比外门大0.1m,双面走道比外门大0.2m。
   4.人防工程的疏散宽度要求:
   (1)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总宽度应按该防火分区设计容纳总人数乘以疏散宽度指标计算确定。地下室埋深小于l0m时,每100人不小于0.75m;埋深大于10rn时,每100人不小于lm;并且每个安全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大于250人;改建工程可不大子350人,但应布置在不同方向。
   (2)安全出口门、楼梯、走道最小净宽要求:
门和楼梯,一般1m,医院1.3m,人员集中处1.4m。
走道单面布置一般1.2m,医院1.4m,人员集中处1.5m;双面布置一般1.4m,医院1.5m,人员集中处1.6m,旅馆、餐厅可1.3m。
   (3)地下街防火分区内疏散走道最小净宽应按通过人数乘以疏散宽度指标计算,或不小于两端疏散口最小净宽之和的较大者。相邻两疏散口之间的疏散走道通过人数宜为两个疏散口之间设计容纳人数;袋形走道的通过人数应为走道末端与相邻疏散口之间设计容纳人数。疏散宽度指标:埋深不大于l0m时,为每百人0.75m;埋深大于l0rn时,为每百人1.0m。地下商店营业部分疏散人数,可按每层营业厅和为顾客服务用房的使用面积之和乘以人员密度指标计算。人员密度指标为:地下一层0.85人/m2;地下二层0.8人/m2。
   (4)设有固定坐位的观众厅疏散要求与一般观众厅相同。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六、疏散楼梯和消防电梯的设置
   (一)非高层的病房楼、有空调系统的多层旅馆、汽车库、设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且超过3层的建筑和超过5层的其他公共建筑的室内疏散楼梯均应设置封闭楼梯间(包括底层扩大封闭楼梯间)。高层建筑裙房和除单元式、通廊式住宅外的建筑高度不超过32m的二类建筑应设封闭楼梯间。地下车库和地下室地坪与室外出入口地面高差不大于10m的地下设施应设封闭楼梯间。
   (二)一类高层建筑和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建筑(不含单元式、通廊式住宅)、高层汽车库以及塔式高层住宅应设置防烟楼梯间。地下设施,包括商店,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电影院,礼堂,使用面积超过500m2的医院、旅馆,使用面积超过1000m2的展厅、体育场、舞厅、餐厅等,当其地下使用层超过2层或使用层与室外地坪高差超过l0m时,应设防烟楼梯间。
   (三)地下室和半地下室的楼梯间,在首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隔墙与其他部位隔开并应直通室外,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地下室和半地下室与地上层不应共用楼梯间,否则应在首层与地下或半地下出入口处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隔墙和乙级防火门隔开,并应有明显标志。
   (四)单元式住宅的疏散楼梯要求:
   1.7层以上,每个单元都应通至平屋顶。
   2.7至11层可不封闭,但开向楼梯间的房门应设乙级防火门且应直接采光通风.
   3.12层至18层应设封闭楼梯间。
   4.19层及其以上应设防烟楼梯间。
   (五)通廊式住宅,6至11层的应封闭,超过11层的应防烟。
   (六)每座高层建筑通向屋顶的楼梯不宜少于2个,且不应穿越其他房间,门应向屋顶方向开启。
   (七)下列高层建筑应设消防电梯:
   1.一类建筑
   2.塔式住宅
   3.12层及其以上的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
   4.32m以上其他二类建筑
   (八)消防电梯台数,按主体最大楼层建筑面积计:
   ≤1500m2时一台
   ≤4500m2时二台
   >4500m2时三台
   消防电梯可与客梯或工作梯兼用。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七、建筑构造
   (一)防火墙
   1.耐火极限为4h.
   2.应直接设在基础或钢筋混凝土框架上,高出屋面不小于0.4m(当屋面为耐火极限不小于0.5h非燃烧体时,可砌至屋面板底)。
   3.防火墙上不应开门窗,必须开时,用甲级并能自行关闭;不应设排气道,必须设时,两侧墙厚不小于0.12m。
   4.建筑物内防火墙不应设在转角处,否则内转角两侧门窗洞口水平距离不小于4m。
   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最近距离不小于2m,设耐火0.9h非燃烧固定扇的采光窗时不受此限。
   (二)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防火隔墙
   住宅单元之间,舞台与观众厅之间(包括闷顶内)、放映室、手术室、住宅内的托幼、空调机房、通风机房、厨房、门厅、后台、消防控制室、消防设备间、电梯井及机房。
   (三)防火门、窗和防火卷帘
   1.防火门、窗的耐火极限:甲级:1.2h,乙级:0.9h,丙级:0.6h.
   2.防火门应为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并在关闭以后能在任何一侧手动开启。用于疏散走道、楼梯间和前室的防火门,应具有自行关闭的功能。双扇和多扇防火门还应具有按顺序关闭的功能。常开的防火门,当发生火灾时,应具有自行关闭和信号反馈的功能。
   3.设在变形缝附近的防火门,应设在楼层数较多的一侧,且门开启后不应跨越变形缝。
   4.在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的场所,可采用防火卷帘作防火分区分隔,其耐火极限不低于3h,或在卷帘两侧设自动喷水系统保护。设在疏散走道上的防火卷帘应在卷帘两侧设置启闭装置,并应具有自动、手动和机械控制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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