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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改商,“伤”了谁?

住改商,“伤”了谁?
   在东部一些住宅小区内,“住改商”现象已日渐增多。 陈彤彤 摄

  近日,一位住在东部某高档小区的七旬老太,干脆搬了个马扎儿坐在楼道电梯间前,“我要在这里坐上一整天,看看究竟是谁在频繁使用电梯?是我们这些业主,还是那些外来的陌生人!”老人家激动地说。

  连日来,住在济南东部一些中高档小区内的业主,连续给记者打来电话,反映自己所住小区内“住改商”的现象日渐增加,这给为居住目的搬到小区的业主们带来了烦恼。舜怡佳园、绿景嘉园、数码港、海蔚广场、富翔天地等多个小区都在其列。

  镜头:

  某些业主的尴尬生活

  如今,一些住在中高档小区内的业主,也会有以下尴尬的遭遇———

  镜头一:

  当你穿着睡衣、头发乱糟糟下楼扔垃圾时,突然发现满满一电梯陌生人都在齐刷刷地望着你。而他们,各个都不是你的邻居。

  镜头二:

  当你出门上班走在小区里时,突然发现一路上会遇到几十个拿着包的“上班族”迎面走来。

  镜头三:

  当你下班赶回家时,突然发现楼道口被堵住了。楼下住宅被出租成了仓库,卸货的卡车把门前堵了个结结实实,而你只能选择翻绿化带进门。

  镜头四:

  到了夜晚,还有人乱摁对讲机,问你家是不是“某某公司”、“某某美容院”……

  镜头五:

  好不容易到了周末,你在家休息。隔壁传来装修声,你过去一问,得到消息———隔壁的美容院终于搬走了。不过,另一家诊所就要搬进来了。

  现状:

  “住改商”,正在日渐增加

  针对一些业主的反映,记者开始到相关小区进行走访,发现的确有不少居住用房被派上了商业用途。在靠近山大路的舜怡佳园、数码港小区,不少在科技市场内经营的商家将办公室、仓库设在了小区内。

  而在邻近“洪楼商圈”的海蔚广场、富翔天地等小区,则因地理位置优越,被很多商家所青睐。一些中小商家,干脆在小区内设立了“基地”。

  有些商家,直接在楼体临街的一侧挂上了“招牌”,或者在临街玻璃窗上写上联系电话、经营内容等;而另外一些商家,通过“114”查询即可得到联系电话和其在小区内的详细地址。

  房主:

  与商家是双赢关系

  除了个别商家是使用自己的住房经营外,绝大多数商家热衷于租房经营。一些经过装修、备有电梯的高档房屋,尤其受商家欢迎。

  在中高档小区内经营的商家往往是中小型公司,人员少、所需的办公面积也相对较小。与租用价格昂贵的写字间相比,商家可省出较多的经营性支出。同时,水电费、物业费等平常支出也价格低廉。

  针对商家的需要,部分中高档小区的房主也乐见此现象,相比较将房屋租赁给他人居住,租赁给商家经营获得的收益更多。

  举个例子,一套有电梯设置、精装修、140平方米的住房,租给商家月租金可达到4000元,远比租给他人居住收益更高。

  同时,一些房主也表示,商家往往出手阔绰,一次性可支付半年到一年的租金,也省去了上门讨要租金的麻烦事。个别“精明”的商家也有自家的小算盘,如果将公司开在社区里,经营相对隐蔽,为逃避税收提供了便利。

  邻居:

  有“苦”说不出

  针对“住改商”现象在中高档小区内日渐增加的现象,不少在小区内居住的业主表示有话要说。“我买房子是为一家人住的,不是为了来听音乐的!”市民张先生就说,自家楼下被出租给一个音乐教室,每天吹拉弹唱,弄得张先生一家很烦恼。

  随着“住改商”入驻中高档小区,问题不可避免地产生了。经常会有很多陌生人进入小区,车位等公共资源也可能被随时占用。

  在中高档小区内,电梯费、水电费、物业费的公摊部分都很大。例如,对居住的业主来说,一户一天电梯的使用率也就是七八趟,而一些商家的电梯使用频率可以每天达到几十趟,甚至上百趟。“我楼上租房的,是一家饮料代理公司。每天清晨,几十个业务代表一起开会,我们业主想乘电梯都费劲儿!”业主钱女士抱怨。

  居委会、物业:

  只能做协调工作

  业主们抱怨多了,大多反映到辖区居委会和小区物业。但居委会、物业却都表示:这事儿不好管。

  有居委会主任就说,刚开始,有租住的商家拿着工商机关的表格来找,表示居委会盖章是其中一项流程。不得已,居委会就盖了章。可渐渐地,他们发现了问题。

  盖章后,受到商家影响的居民会来找居委会,认为居委会允许商家经营,破坏了居住环境。“现在对这种‘住改商’现象,我们是一个公章也不敢盖了,毕竟居民利益是最重要的。”工作人员表示。

  同样,物业也表示,为业主服务是他们的职责。“不管是居住的业主,还是在此经营的业主,都是我们的客户。我们也只能加强工作强度,防范可能发生的问题。”有物业负责人表示,“住改商”使得小区管理难度提升,他们只能加强巡逻,极力做好安保工作。

  新条例:

  让邻居有了“话语权”

  过去,由于没有法律法规的明确禁止,使得“住改商”这一现象成了现实存在,却游离于“合理”与“不合理”之间的难题。

  而即将于2009年5月1日施行的《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对“住改商”有了新规定。该条例第四十六条明确表示,业主出租房屋的,应当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将住宅、车库或者其他附属设施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因特殊情况需要将住宅、车库或者其他附属设施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应当向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后,方可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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